外勞
家庭監護工/家庭看護

自2006年1月1日起,台灣家庭如要申請監護工/看護,必須先經過醫院醫療團隊評估(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例外)。如果認定為有全日24小時照顧需求,則由地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人力。長照中心也負責提供補助、就業推介、確認服務結果等工作。

監護工/看護人力來自本籍與外籍勞工。2006年12月30日修訂之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,在需求家庭聘僱外勞之前,長照中心必須先 「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,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,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職訓局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。」政府並且會補助僱用本籍勞工的家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