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成員﹝直系血親,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,或一親等內之姻親﹞有下列情形者,得申請聘僱一名監護工:
- 下列疾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:
平衡機能障礙、
軀幹障礙、
智能障礙、
老人痴呆症、
自閉症、
染色體異常、
先天代謝異常、
其他先天缺陷等。
- 植物人。
- 中風癱瘓而無法自理生活,須賴他人養護者。
- 罹患嚴重慢性病或重大惡疾,必須在家長期﹝六個月以上﹞休養,且無法自理生活,須賴他人照顧者。
- 罹患精神病,在家調養,無法自理生活,須賴他人養護者。
前述殘障者應持有殘障手冊,病患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
出具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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